赵兴梅、徐涛、徐清藩、杨会伦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涛,男,系本案死者徐永利之子。
原告徐清藩,男,系本案死者徐永利之父亲。
原告杨会伦,女,系本案死者徐永利之母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顺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
负责人唐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全贵,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兴梅、徐涛、徐清藩、杨会伦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红民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被告大地保险汇川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遵市法民商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四原告在收到《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5300元,但四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兴梅、徐涛、徐清藩、杨会伦经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补交,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00元,原告赵兴梅、徐涛、徐清藩、杨会伦承担2650元,本院退还原告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650元。
审 判 长 王宇鹏
人民陪审员 邱恒昌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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