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龙凤、骆化敏社与秦昌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韦龙凤,贵州省都云市人。
原告骆化敏,贵州省都云市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德华,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昌梅,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孝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龙凤、骆化敏社诉被告秦昌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龙凤、骆化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 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韦龙凤、骆化敏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八月 三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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