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开琼与刘顺英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开琼,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柴晓艳,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顺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琼诉被告刘顺英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琼于2015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琼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开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开琼承担。
审判员 聂 国 刚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云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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