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开琼与刘顺英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4
原告周开琼,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柴晓艳,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顺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琼诉被告刘顺英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琼于2015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琼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开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开琼承担。

审判员  聂 国 刚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云琴(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