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与何清芳、沈厚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曾涛,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何清芳,贵州省施秉县人。
被告沈厚全,贵州省施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涛诉被告何清芳、沈厚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涛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清芳、沈厚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涛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清芳、沈厚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涛撤回对被告何清芳、沈厚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 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曾涛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〇一五年 七月 八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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