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江支行与何小利、徐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5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江支行,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东方花园A组团1层1-2号及2层1号。

负责人张燚,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明,支行员工。

被告何小利,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徐光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江支行诉被告何小利、徐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江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江支行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江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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