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与李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5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东方花园A组团1层1-2号及2层1号。

负责人张燚,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洪,员工。

被告李启全,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诉被告李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启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启全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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