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仁秀与唐仁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唐仁秀,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白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仁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仁秀诉被告唐仁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仁秀于2015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仁秀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仁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80元,减半收取277.90元,由原告唐仁秀承担。
审判员 聂 国 刚
二O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云琴(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