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喜与杨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5
原告陈红喜,湖北省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喜诉被告杨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 300元,减半收取3 650元,免交3 000元,由原告陈红喜承担650元。

审 判 长  李 国 友 

审 判 员  宋 晓 燕 

人民陪审员  杨 再 付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云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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