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霆与任永群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5
原告何霆,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许跃平,余庆县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群,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朱亚波,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玉明,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霆诉被告任永群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霆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霆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何霆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七月 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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