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忠国、彭坤碧借款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6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波,该社职工。

被告胡忠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彭坤碧,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忠国、彭坤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二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七月 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