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闫明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11幢17-18层1712室。
法定代表人曾明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明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明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明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明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明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云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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