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马王庙马王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汤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晓渝,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明日新苑A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虽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但被告已于二年前搬迁至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明日新苑。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虽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但被告已于二年前搬迁至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明日新苑,即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明日新苑,在遵义市汇川区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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