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军与杨军、杨林、安登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正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应明。
委托代理人李其琴。
被告杨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杨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安登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军诉被告杨军、杨林、安登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军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军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军、杨林、安登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正军承担。
审判员 李 永 国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宋晓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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