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7
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马路河。

经营者邓波,男,湖南省浏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洁,男,湖南省浏阳市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自力,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勇烈路泰烈路泰联大厦B栋9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增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5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251.60元,减半收取1 125.80元,由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宋 晓 燕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云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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