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江与杨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原告徐红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杨孝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江诉被告杨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江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孝林位于余庆县白泥镇下里村下里7组49号的土地证号为余集用(2011)第01040702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屋一栋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红江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顺利实现,要求对被告杨孝林位于余庆县白泥镇下里村下里7组49号的证号为余集用(2011)第01040702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屋一栋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杨孝林位于余庆县白泥镇下里村下里7组49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余集用(2011)第010407029号)及该土地上的房屋一栋(证号为遵房权证余庆县字第00010339-1号);
二、查封期间为一年,即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原告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燕
二 0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书记员 欧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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