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7
原告毛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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