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金敏与孙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祁金敏,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孙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喻随彬,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肖依,尊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祁金敏诉被告孙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祁金敏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金敏自愿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金敏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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