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8
原告倪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茂玲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