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与易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8
原告张霞,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易洪斌,湖北省洪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诉被告易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霞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霞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洪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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