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付与罗长伟、熊昌会、周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8
原告杨再付,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罗长伟,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告熊昌会,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告周其洋,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付诉被告罗长伟、熊昌会、周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再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付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再付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云 琴 

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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