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一与熊燕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9
原告杨再一,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熊燕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一诉被告熊燕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再一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一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再一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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