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一与熊燕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再一,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熊燕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一诉被告熊燕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再一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一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再一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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