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仙与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唐正诚、张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9
原告唐仙,女,苗族。

委托代理人黄天辉,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三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涛,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文平,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正诚,男,汉族。

被告张娅,女,汉族。

原告唐仙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唐正诚、张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仙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鑫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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