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元厚镇虎头村五组与王正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9
原告赤水市元厚镇虎头村五组。

负责人江如明,组长。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福,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黄自愚,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赤水市元厚镇虎头村五组诉被告王正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元厚镇虎头村五组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元厚镇虎头村五组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元厚镇虎头村五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赤水市元厚镇虎头村五组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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