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与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9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仁宽,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向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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