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旺隆镇牛栏湾采石场与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赤水市旺隆镇牛栏湾采石场,经营地:赤水市旺隆镇前进村一组。
经营者汪海,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旺隆镇牛栏湾采石场与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旺隆镇牛栏湾采石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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