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0
原告胡某某,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忠奎,赤水市旺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女,1986年7月5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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