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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