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元勇与马贵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司元勇,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马贵同,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元勇与被告马贵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元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磊
")被告马贵同,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元勇与被告马贵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元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