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金与贵州省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友金,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遵义市上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朱克勇,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黄中福。
诉讼代理人毛朝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金诉被告贵州省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金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友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友金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4.00元,由原告杨友金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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