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与姚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俊,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姚光友,务农,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与被告姚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磊
")被告姚光友,务农,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与被告姚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