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袁某某,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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