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1
原告张某某,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刘某某,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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