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清、周传帆与马贵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乃清,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周传帆,住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乃清,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马贵同,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清、周传帆与被告马贵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