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清、周传帆与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乃清,女,汉族,1957年7月7日生,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周传帆,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信用社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乃清,女,汉族,1957年7月7日生,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熊志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贵同,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乃清、周传帆诉被告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乃清、周传帆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乃清、周传帆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乃清、周传帆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张乃清、周传帆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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