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昌华与黄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昌华,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水市。
被告黄廷辉,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郑昌华诉被告黄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昌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昌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昌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昌华承担。
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