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昌华与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1
原告郑昌华,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水市。

被告刘健,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郑昌华诉被告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昌华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昌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昌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昌华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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