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1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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