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永书与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永书,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何锴,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纪念广场。
法定代表人包万刚,董事长。
原告夏永书诉被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永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永书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永书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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