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坤文与袁晴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肖坤文,男,重庆市铜梁区人。
委托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晴湘,男,汉族,遵义市人,已于2015年11月22日死亡。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坤文与被告袁晴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肖坤文于2015年12月3日以被告袁晴湘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坤文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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