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佰汇兴公司与广西第三建筑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贵州佰汇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东方金属材料交易中心A-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贝利,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北雀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佰汇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330万元的财产。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贵州佰汇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佰汇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33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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