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2
原告曹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万宇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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