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光福与彭昭海、代登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毛光福,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彭昭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代登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光福与被告彭昭海、代登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光福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光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光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光福承担。
审判员 谭万宇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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