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旭与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2
原告严旭,男,汉族,贵州省道真县人。

被告曹成,汉族,现已成年。

原告严旭与被告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严旭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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