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德勇与王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覃德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小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德勇与被告王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德勇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德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德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覃德勇承担。
审判员 谭万宇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