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成譞与贵州益祥房开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3
申请人吴成譞。

委托代理人范琴英,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平,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是贵阳市中华南路176号新大路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

申请人吴成譞与被申请人贵州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25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余素华、刘万举、盛希林、陈德平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成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余素华、刘万举、盛希林、陈德平的价值2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25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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