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与陈忠贵、周勇、周婷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3
原告杨林,男,仡佬族,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贵,男,汉族,正安县人。

被告周勇,男,汉族,正安县人。

被告周婷婷,女,正安县人。

原告杨林与被告陈忠贵、周勇、周婷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忠贵、周勇、周婷婷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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