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与陈忠贵、周勇、周婷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林,男,仡佬族,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贵,男,汉族,正安县人。
被告周勇,男,汉族,正安县人。
被告周婷婷,女,正安县人。
原告杨林与被告陈忠贵、周勇、周婷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忠贵、周勇、周婷婷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