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与王忠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王超丽、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4
原告杨洁,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王忠维,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坛厂镇名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应超,董事长。

被告王超丽,女。

被告宋勇,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杨洁诉被告王忠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王超丽、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洁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洁撤回对被告王忠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王超丽、宋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洁承担。

审 判 长  王金权

审 判 员  许锦桃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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