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与王忠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王超丽、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洁,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王忠维,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坛厂镇名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应超,董事长。
被告王超丽,女。
被告宋勇,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杨洁诉被告王忠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王超丽、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洁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洁撤回对被告王忠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王超丽、宋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洁承担。
审 判 长 王金权
审 判 员 许锦桃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子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