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梦与郭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梦,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郭志刚,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梦与被告郭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梦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梦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志刚的起诉,这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梦承担。
审判员 张兴成
二○一五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书记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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