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其林与遵义市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其林,男,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外环路沙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其林诉被告遵义市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其林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其林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其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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