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著强、陈德先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朝军,该社员工。
被告张著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陈德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著强、陈德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
人民陪审员 张思韬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松
")